以上为《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的主要内容,具体规定和要求以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通知为准。
《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:条例)旨在规范汕头经济特区居民对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,促进垃圾资源的回收利用,减少对环境的污染。
第一条:条例适用范围:适用于汕头经济特区内的居民区、公共场所、企事业单位、学校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。
第二条:垃圾分类的原则:
1.分源分类原则:按照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属性进行分类。
2.可回收物包括废纸、塑料、玻璃等可回收再利用的物品。
3.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、荧光灯管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。
4.厨余垃圾包括食物残渣、果皮等易腐烂的物品。
5.其他垃圾包括不可回收、不可再利用和其他垃圾处理方式难以确定的物品。
第三条:生活垃圾收集方式:
1.居民区配备垃圾分类投放点,分别设置可回收物投放点、有害垃圾投放点、厨余垃圾投放点和其他垃圾投放点。
2.公共场所、企事业单位、学校等也应设置相应的垃圾分类投放点。
3.市政府设立垃圾收集站点,负责收集、运输和分类处理居民区等产生的生活垃圾。
第四条:生活垃圾处理方式:
1.可回收物经过回收站点进行分类和处理,符合再利用条件的将予以回收利用,不符合再利用条件的将进行安全处理。
2.有害垃圾经过特殊处理站点进行无害化处理,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。
3.厨余垃圾经过堆肥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。
4.其他垃圾经过焚烧、填埋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。
第五条:鼓励措施:
1.提供垃圾分类指导和培训,增强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意识。
2.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网络平台,提供相关信息和知识。
3.对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。
4.对居民区、公共场所、企事业单位、学校等的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考核评估,并公布评估结果。
第六条:监督与处罚:
1.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。
2.对违反条例的个人和单位,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3.对违反条例属于刑事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七条:条例的解释权归汕头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所有。
以上为《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的主要内容,具体规定和要求以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通知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