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的管理。第十四条养犬人有上述禁止行为的,将依法被处以罚款、没收犬只、责令整改等处罚。第十六条养犬人对政府部门的管理措施有异议的,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,并在15日内给予答复。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第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归重庆市人民政府所有。以上是《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的征求意见稿,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的养犬管理工作,保障市民安全和社会稳定,我市制定了《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,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: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,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,促进养犬文明、科学、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的管理。
第三条 养犬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,确保公共环境卫生;
(二)培养养犬人文明、科学、健康的观念和行为;
(三)促进养犬业的发展,提升养犬品种的品质。
第四条 养犬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,不得违反社会公德、侵害他人利益,不得扰乱公共秩序、影响社会安宁。
第五条 养犬人应当对养犬负有管理责任和风险责任,确保养犬的安全和公共环境的卫生。
第六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养犬活动的监督和管理,推动养犬业的规范化、专业化发展。
第二章 养犬条件和管理要求
第七条 养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具备养犬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;
(二)符合我市有关的养犬品种、数量的规定;
(三)具备适宜的养犬场所和设施;
(四)按时进行犬只登记、防疫、免疫等相关程序。
第八条 养犬场所和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固定养犬场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、建设等方面的要求;
(二)养犬场所必须具备适宜的安全措施,防止犬只随意出入;
(三)加强养犬设施的卫生和清洁工作,保持环境整洁。
第九条 养犬人应保证犬只的健康和行为的安全,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:
(一)做好犬只的常规养护工作,确保犬只健康;
(二)修剪犬只的牙齿、指甲等,预防伤害他人;
(三)遵守有关犬只遛狗的规定,维护公共秩序;
(四)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恶意攻击、伤害他人。
第十条 养犬人应当加强自我管理,提高自身素质和养犬知识,遵守养犬行为的道德、法律等规范。
第三章 养犬登记和防疫
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养犬登记,包括犬只的种类、性别、年龄等信息,确保养犬人身份的真实性以及养犬情况的准确性。
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按时给犬只进行免疫和防疫工作,并记录在册,确保犬只的健康和安全。
第四章 养犬的禁止事项和处罚
第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养犬品种、数量、场所等超出规定范围的;
(二)驱使、放任犬只伤害他人、损坏他人财物的;
(三)经查证犬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;
(四)擅自放养犬只、不使用狗绳、狗笼等控制措施的;
(五)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免疫、防疫工作的。
第十四条 养犬人有上述禁止行为的,将依法被处以罚款、没收犬只、责令整改等处罚。
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争议处理
第十五条 养犬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,包括养犬条件审查、犬只登记、防疫检查、安全排查等工作。
第十六条 养犬人对政府部门的管理措施有异议的,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,并在15日内给予答复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重庆市人民政府所有。
以上是《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的征求意见稿,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