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法设定,且不得随意增加或提高收费标准。
根据国家发改委、财政部的相关要求,为降低企业和群众负担,提高社会效益,现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调整,具体通知如下:
一、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
1.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,包括:
(1)特许权使用费:取消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,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使用特许权。
(2)审批费:取消与审批、核准、注册等事项相关的费用,减轻企业和个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的经济负担。
(3)行政许可费:取消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费用,促进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和透明度。
2.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法设定,且不得随意增加或提高收费标准。
二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
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,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,包括:
1.道路通行费:根据交通拥堵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,适当调整道路通行费标准,促进交通疏通和交通效率的提高。
2.环境污染治理费: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状况和污染治理能力,调整环境污染治理费的收费标准,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。
3.医疗服务费:根据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服务水平,适当调整医疗服务费标准,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。
三、加强监督管理
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,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检查,确保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。
四、取消违规收费
对未经批准或违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消,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请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,切实降低企业和群众的负担,促进经济社会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