换届选举十严禁二十不准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,禁止进行的十项严禁和二十项不准的行为。
换届选举十严禁二十不准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,禁止进行的十项严禁和二十项不准的行为。具体列举如下:
十严禁:
1. 突破选举法律法规规定的总量和时段。
2. 非法干预候选人的报名和背后的政治捞人。
3. 通过贿选、拉票堆客等不正当手段干扰选民行使权利。
4. 帮助、指使或者操纵他人投票。
5. 威胁、恐吓、打击报复等干预选举的行为。
6. 伪造、篡改选举材料或者违反公正原则开展选举活动。
7. 利用职权、资源等违规为特定候选人站台造势。
8. 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选民资格审查。
9. 对候选人进行诽谤、诬告、抹黑等负面宣传。
10. 违规使用选举经费和资金。
二十不准:
1. 不准在投票站附近进行宣传活动。
2. 不准将选举标志性物品悬挂在公共场所。
3. 不准干扰选民进出投票站。
4. 不准在投票站内拉票、说服选民。
5. 不准为选民提供食宿交通等不正当福利。
6. 不准威胁、诱骗、哄骗选民投票。
7. 不准阻止选民知情和行使选举权。
8. 不准伪装成选民或者冒名顶替投票。
9. 不准授意他人填写选民意见调查表。
10. 不准对候选人实施人身攻击。
11. 不准泄露选民意见调查的保密性。
12. 不准拆毁、损毁选举宣传材料。
13. 不准干扰其他候选人的宣传活动。
14. 不准非法获得别人的选民证。
15. 不准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益输送。
16. 不准收受、索取选民和候选人财物。
17. 不准故意破坏选民登记资料。
18. 不准擅自更改选举规则和程序。
19. 不准扰乱选民登记和投票秩序。
20. 不准侵害选民、观察员等的合法权益。